陜西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
第三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二十二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不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內的水質不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不低于國家《地下水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分散式飲用水水源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二)設置化工原料、危險廢物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廢棄物的暫存及轉運站;
(三)向水體傾倒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
(四)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以及濫用化肥;
(五)使用炸藥、毒藥捕殺魚類和其他生物;
(六)非更新采伐、破壞水源涵養林以及破壞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
(七)其他可能污染、破壞飲用水水源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第二十三條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勘探、開采礦產資源,采砂;
(四)堆放化工原料、危險化學品、礦物油類以及有毒有害礦產品;
(五)設置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六)新鋪設輸送有毒有害物品及石油、成品油的管道;
(七)使用農藥,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八)建造墳墓,丟棄或者掩埋動物尸體以及含病原體的其他廢物;
(九)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過水源保護區。
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車輛通過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對確需通過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依法報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并通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機構。
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限制使用化肥;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已有的輸送石油、成品油的管道應當調整輸油線路,逐步退出;對居民產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應當統一收集處置。
第二十五條 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堆放、傾倒生活垃圾等其他廢棄物;
(三)??颗c保護水源無關的機動船舶;
(四)從事畜禽養殖、網箱養殖;
(五)使用化肥;
(六)從事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優先實施生態搬遷等措施引導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居民有序遷出。
第二十六條 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二)利用滲坑、滲井、深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廢棄物;
(三)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藥等;
(四)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物;
(五)設置化工原料、危險廢物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廢棄物的暫存及轉運站;
(六)毀林開荒、非更新采伐水源涵養林;
(七)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以及濫用化肥;
(八)使用不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灌溉農田;
(九)其他可能污染、破壞飲用水水源生態環境的行為。
從事地質鉆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對地下水的污染和水環境的破壞。
采取人工回灌方式補給地下水的,回灌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七條 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第二十六條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勘探、開采礦產資源;
(四)新鋪設輸送有毒有害物品及石油、成品油的管道;
(五)堆放化工原料、危險化學品、礦物油類以及有毒有害礦產品;
(六)擅自鑿井取水,混合開采承壓水和潛水;
(七)使用農藥,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八)建造墳墓,丟棄或者掩埋動物尸體以及含病原體的其他廢物。
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已有的輸送石油、成品油的管道應當調整輸油線路,逐步退出;對居民產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應當統一收集處置。
對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停止使用的取水口,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封閉。
第二十八條 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堆放、傾倒生活垃圾等其他廢棄物;
(三)從事農牧業活動。
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二十九條 在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廁所、化糞池和滲水坑,利用廢棄井排放污水;
(二)施用高殘留、高毒農藥,隨意丟棄和處置農藥包裝物和清洗物;
(三)建造畜禽養殖設施;
(四)設立糞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轉運站;
(五)設立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棧;
(六)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七)堆放醫療垃圾;
(八)從事洗滌、旅游、水產養殖等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